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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稅學系學生修讀五學年學、碩士學位施行規定
財稅學系學生修讀五學年學、碩士學位施行規定
逢甲大學商學院財稅學系學生修讀五學年學、碩士學位須知
92年10月17日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
93年02月10日核定(核准文號200400832)
95年07月27日奉校長核定
104年6月8系務會議修訂
104年6月22校長核定
104年6月25系主任公布
105年3月30日系務會議修訂
105年5月11 日校長核定
105年5月16日系主任公布
第一條 為鼓勵本系學士班優秀學生繼續就讀本系碩士班,並期達到連續學習及縮短修業年限之目的,特依據逢甲大學學生修讀五學年學、碩士學位施行準則訂定本須知。
第二條 本系學士班學生入學後,各學期表現優良,得於三年級下學期提出申請。
第三條 申請時須填寫逢甲大學學生修讀五學年學、碩士學位申請表,並繳交書面資料,經本系招生委員會審核及口試通過後,取得預備研究生(以下簡稱預研生)資格。
第四條 繳交之書面資料包括:大學前三年成績證明、自傳、修業計畫、以及其他有助於審查之相關資料。
第五條 甄選標準以學業成績佔50%,書面資料審查與口試各佔25%。
第六條 (刪除)
第七條 取得預研生資格者,得於四年級上學期開始修讀研究所課程。
第八條 本系應針對預研生訂定專題研究及輔導選課等相關之輔導計畫,協助選定指導教授;預研生每學期需提出學習成果報告,經指導教授簽核後,送系所主管核備;各學期的成果報告列為入學甄試的必備審查資料。
第九條 預研生須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試入學或一般生招生考試,經錄取後方可取得碩士班研究生資格。
第十條 預研生未能取得正式入學資格或中途放棄,其已修得之碩士班學分之承認,依學校規定辦理。
第十一條 預研生必須符合本系學士學位與碩士學位之畢業規定,方發給學、碩士學位證書。
第十二條 本須知經系務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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